[]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科规[2021]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时间: 2021-8-31
实施时间: 2021-8-31
失效时间: 2024-8-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1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打造“规模大、质量优、后劲足”的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是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是鼓励外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各区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 2023/3/9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 2025/8/8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2 2022/3/2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二00七年深圳市第十七批高新技 深国税办转字[2 2007/10/17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科联发[2025] 2025/2/6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 川高企认[2012] 2012/3/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 深地税告[2008] 2008/12/1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 浙科发高[2009] 2009/12/31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衢市科发高[201 2018/7/9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四川省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 202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