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22-4-11
实施时间: 2022-4-1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2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问题,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购房人应自行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不得将购房人缴纳契税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二、购房人缴纳契税,确需要代办的。可委托第三方办理, 相应款项应直接缴入政府监管账户,不得转入第三方账户。
  三、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税务部门及时排查辖区内已代收契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备缴纳条件的,责令开发企业立即向税务部门缴纳;暂不具备缴纳条件的,应退回购房人或转存入属地政府指定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待具备缴纳条件后及时通知购房人办理缴纳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2009/7/3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 川地税发[2007] 2007/7/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 渝地税所便函[2 2011/5/2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穗地税发[2006] 2006/2/2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内地税发[2007] 2007/7/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豫建[2014]149号 2014/12/3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 沈国税发[2005] 2005/11/16
关于同意青海省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房地产估价 建办厅函[2022] 2022/3/3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 渝地税发[2007] 2007/2/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 川建行规[2025] 20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