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2-6-7
实施时间: 2022-6-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狠抓落实,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 财预[2019]205号 2019/9/1
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 财预[2022]34号 2022/3/21
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 财税[2022]25号 2022/6/24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2022/6/23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黔税优化营商环 2019/10/1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 津财预[2019]80 2019/12/24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 青财税字[2022] 2022/4/1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1/4/1
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2/4/17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