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2-5-28
实施时间: 2022-5-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0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下列单位取得我市2018年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 2018年至2022 年五个年度。
  1.青岛市心理卫生协会
  2.青岛市游艇制造业协会
  上述单位应在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商务厅河北 冀财税[2022]8号 2022/3/14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云南省20 云财税[2022]44 2022/12/14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粤财法[2018]8号 2018/4/8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长铖 沪税发[2024]19 2024/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 桂地税函[2017] 2017/1/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 桂地税函[2017] 2017/3/15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 甘财税[2024]9号 2024/10/28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粤财法[2013]33 2013/5/29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5/10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第四 渝财税[2024]10 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