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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20
实施时间: 2022-5-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0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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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力配合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宜,现将延长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本市总机构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当地无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可以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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