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4-30
实施时间: 2022-4-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更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有关规定,现明确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领域经营者(包括从事煤炭生产、贸易的经营者,下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哄抬价格:
  一、捏造涨价信息。(1)虚构本地区煤炭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2)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高煤炭价格的信息的;(3)虚构煤炭购进成本信息的;(4)虚构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散布涨价信息。(1)散布捏造的煤炭涨价信息的;(2)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煤炭价格的;(3)散布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囤积居奇。生产或者购进煤炭后,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囤积的。
  四、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1)在煤炭生产成本或者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对外销售或者明显超过正常年份加价幅度对外销售的;(2)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的;(3)以煤炭供应紧张为由,强制或者诱导销售对象委托其采购高价煤炭的;(4)在销售煤炭过程中,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5)在销售中长期交易煤炭的同时,通过强制高价销售现货煤炭,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
  上述所称“大幅度提高价格”,可以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经营者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1)经营者的煤炭中长期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的;(2)经营者的煤炭现货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的。
  本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4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普爱医院新改建普康 鄂价农医规[201 2012/3/15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福建省价格、成本 闽政办[2000]20 2000/10/15
发布《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通知 价检字[1988]21 1988/5/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 豫政[2016]10号 2016/2/19
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 发改价监[2017] 2017/10/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涉及煤 京财综[2014]24 2014/12/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苏价综[2007]19 2007/6/5
浙江省价格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 2014/1/1
关于华东电网公司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4] 2004/5/15
印发《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6]19 199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