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发改价格函[2022]12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3-10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6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真正把水资源费减征政策传导到用水企业,现就城镇供水企业用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除居民用水外,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执行。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和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企业用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
  二、上述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吉财非税[2009] 2009/5/1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1]10 2011/10/25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我市水资 青价费[2015]31 2015/9/1
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7/1/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价商[2009]64 2009/4/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沪财预[2008]11 2008/12/2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财库[2004]5号 2004/2/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 内政发[2014]12 2014/12/18
海南省发改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 琼发改收费[200 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