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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案件诉讼费具体交纳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发改收费[2022]24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3-24
实施时间: 2022-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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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高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案件诉讼费具体交纳标准为:
  (一)非财产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6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
  二、上述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费用收缴应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琼财防规〔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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