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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的公告
发文文号: 川财规[202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29
实施时间: 2022-3-29
失效时间: 2031-12-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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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实施减税降费,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营造川渝之间协同一致的税收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66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2400元;4.0升以上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00元;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公告施行期间的年基准税额按照本公告执行,纳税人已按原年基准税额缴纳2022年度上述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的,可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本公告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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