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海关关于明确进口机动车检验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大连海关
发文时间: 2021-12-3
实施时间: 2021-12-3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20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检验采信检验检测机构安全性能检验结果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凡具备机动车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海关均可认可其进口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结果。检验能力是指该机构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AS)认可,具备完成《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第4部分:汽车产品》(SN/T1688.4)规定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的工作能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进口机动车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选择具备机动车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性能检验结果。海关不指定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海关经调查核实,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工作质量问题或有违公正独立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对进口机动车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存在伪造、变造检验报告,弄虚作假不正当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大连海关
  2021年12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广应用机动车销售统 鄂国税发[2007] 2007/9/7
关于对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成都等八家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 保监复[2003]11 2003/6/26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1/5/1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 苏国税发[2005] 2005/7/1
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3/8/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存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11]57 2011/6/17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 粤价[2009]247号 2009/1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具体 桂国税函[2005] 2005/7/18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暂缓实 成价费[2009]15 2009/7/20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办复[2003] 200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