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22]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3-2
实施时间: 2022-3-2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42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为了及时、准确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连接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以全面反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进一步激发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功能作用,经认真组织,积极筹建,广西会计管理系统与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已实现连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广西会计管理系统登记并经审核确认的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可以直接连接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为充分运用好此项工作成果,认真做好2022年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完成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请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及时完成年度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与登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取得正、副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应带头加强继续教育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水平,在会计行业内发挥引领作用。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每人每年教育培训考试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必修课共计15个学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专业科目学时不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的学分等同于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学时。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的学分超过年度学分要求的,在连接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时,可以自动补充到总学时中。
  (三)广西会计管理系统与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连接,减少了重复操作,较好解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所在单位在两个系统重复登记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情况的问题。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加强沟通协作,不断完善系统、优化服务,强化继续教育学习管理,全面推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工作任务。
  二、关于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连接事项
  (一)自治区财政厅将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广西会计管理系统,将已完成2021年度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登记并经审核确认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完成学分情况等信息直接连接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二)上述已完成连接的2021年度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相关信息数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所在单位不需再次录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三、关于2022年及以后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连接事项
  2022年及以后年度,自治区财政厅将严格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要求,按各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部署的具体时间节点,一次性进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数据的连接,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信息数据全面反映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请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认真按照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参加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学习,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工作任务。
  联系人:孔映霞(自治区财政厅,电话:0771-5331767);
  张文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话:0771-586623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 内财会[2012]54 2012/5/14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桂会协[2012]28 2012/5/23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 黑财会[2018]3号 2018/1/29
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远程继续教育学习的通 2012/3/6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甘财会[2022]25 2022/8/16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继续教育 粤财会函[2024] 2024/12/1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 内财会[2012]14 2012/7/1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云财会[2012]77 2013/1/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专业技术 黑人社函[2013] 201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