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22]39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2
实施时间: 2022-3-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2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523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后期,根据国家政策执行期限延续情况,该政策和相应标准自动延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不折不扣地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52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3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 鲁人社发2024]7 2024/7/4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规[2022]3号 2022/1/1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 琼财税规[2023] 2023/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浙江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 浙人社发[2019] 2019/5/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 新财法税[2019] 2019/4/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役士兵职业 闽财社[2015]74 2015/11/2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苏财税[2019]24 2019/4/4
辽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辽财税[2014]35 2014/7/2
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 发改高技[2022] 20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