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2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2-28
实施时间: 2022-2-28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及相关执收单位继续严格按照《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有关规定,实施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政策,并对今年以来已征缴的相关收费收入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二、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相关附件: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辽财税[2017]18 2017/4/1
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宿政[1999]25号 2000/1/1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 2011/4/25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 成发改收费[201 2013/1/28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 川财综[2013]65 2013/12/30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 2015/3/1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规划档案行政事业性 渝价[2007]327号 2007/2/6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变更部分行 湘注协[2010]19 2010/4/29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4/1/1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4年我市 深财资[2024]20 202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