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2-3-3
实施时间: 2022-3-3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8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 浙地税发[2011] 2011/7/1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鲁国税函[2008] 2008/10/2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浙财金[2025]35 2025/9/29
湖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 鄂财金发[2025] 2025/10/1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 粤府办[2014]22 2014/5/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 浙财企字[2009] 2009/8/4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 辽税函[2020]20 2020/7/6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时期服务业重点项目 长府办发[2011] 2011/1/11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服务业经营主 黑财规[2025]25 2025/9/3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 吉政发[2012]33 201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