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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规[202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31
实施时间: 2021-12-3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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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中规定的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31日


  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们印发了《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对包括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在内的3项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内容不变,并继续授权地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上浮优惠限额标准。
  为继续落实中央授权事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于2021年12月23日-29日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形成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2019年,经请示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明确我市重点群体、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均按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此次将我市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从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上浮标准继续按顶格执行,以确保政策内容和优惠力度不变。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144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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