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规[2021]1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1
实施时间: 2021-12-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8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川财规〔2019〕3号文件规定适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 榕税函[2023]21 2023/2/21
河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1074号提案的答 豫财办案[2024] 2024/5/18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1/6/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 内政发[2015]5号 2015/1/15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1/1
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24/7/24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粤财法[2007]17 2007/1/19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 沪地税所[2011] 2011/12/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人社发[2016] 2016/3/1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4]25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