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财政部门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结算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21]5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1-11-11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4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收缴管理方式,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综合事务中心)向各区财政局发放纸质医疗收费票据时,不再单独收取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市财政局采用市、区两级财政年终结算的方式,与各区结算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各区财政局应根据本级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综合事务中心申领纸质医疗收费票据。综合事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每年年度终了,综合事务中心根据当年各区财政局实际领用纸质医疗收费票据的情况,填制《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结算表》,于下一年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三、各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纸质医疗收费票据时,应缴纳的票据工本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结算表
  2021年11月11日

相关附件:
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结算表.xls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 赣地税函[2012] 2012/1/18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 津价费[2006]24 2006/8/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 鄂国税函[2005] 2005/3/3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 沪财库[2013]23 2013/8/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 桂国税函[2010] 2010/7/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准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11] 2011/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开 京国税函[2001] 2001/10/1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相关纳税人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广州市地方税务 2011/4/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桂财综[2014]56 2014/1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 闽价服[2013]43 20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