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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21]4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11-23
实施时间: 2021-11-2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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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江医 薛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话:010-61965184/68553012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xuejie@mof.gov.cn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3日
相关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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