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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电子化管理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1-5
实施时间: 2021-1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34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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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有效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备案表》(详见附件),提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电子化管理的申请,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留存备查,无须再保存纸质的备案单证材料。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制作并留存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电子数据,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销货合同、生产企业销售合同及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出口企业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的,应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证明作用的其他单证,并能够准确说明其作用与内容。
  三、出口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选择自行制作电子文档、自建软件系统或自行采购第三方软件等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电子化备案。
  出口企业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取得、收集、存放备案单证,保证电子备案单证的真实性。在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如实提供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出口企业应按照备案单证的保存期限要求,妥善保管电子备案单证,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不得擅自篡改或删除。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采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的出口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备案单证违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5日

相关附件: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电子化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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