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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库[2021]18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10-25
实施时间: 2021-10-25
法规类型: 会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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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财务部门:
  近年来,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但从编报反映情况看,中央单位举办或与地方联合举办、在地方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属关系及合并级次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有关规定,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应包括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
  二、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时,事业单位所属关系一般按照以下标准确认:1.存在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确认所属关系。2.实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列举办单位确认所属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按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纳入该举办单位的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如举办单位之间有协议、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不得重复编报。
  上述规定适用于中央及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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