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税收征管服务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9-29
实施时间: 2021-9-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7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疫情期间办理税务事项,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现将加强征管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选择“非接触式”办税方式,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纳税人可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龙江税务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税缴费。线上办税咨询服务渠道详见附件1;“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附件2)所列214项税收业务均可足不出户在网上办理。如有其他相关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服务热线4001119955、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进行详情咨询。对中高风险地区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理的业务,可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无需进行“刷脸”验证。
  二、在疫情期间,实行纳税申报容错管理。对中高风险地区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法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和发票领用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可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选择发票邮寄送达方式办理发票领用,或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助领取发票。
  四、及时办理申报业务,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2020年以来,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请纳税人参照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清单(详见附件3),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1.线上办税咨询服务渠道.doc
  2.“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doc
  3.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清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9日

相关附件:
1.线上办税咨询服务渠道.doc    
2.“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doc    
3.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清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 青财税[2020]5号 2020/3/5
关于印发《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4个防控指南的 2020/12/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 内政发电[2020] 2020/2/7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皖财税法[2020] 2020/1/1
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办教[2020]11 2020/2/7
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汇综发[2020]2号 2020/1/27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2020/3/20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 赣府发[2021]8号 2021/4/20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助力企业纾困解 苏政发[2021]56 2021/9/6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 20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