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启用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21-9-17
实施时间: 2021-9-17
法规类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做好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证券账户管理工作,经商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现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变更为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北交所与全国股转系统共用证券账户体系。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新开深市证券账户并拟参与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自然人及普通机构投资者,新开户时,应当主动向证券公司提出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申请,提交《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1),并勾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对于新开深市账户并拟参与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特殊机构投资者,需在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再向证券公司提出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申请,提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件2),并勾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二、对于已开深市账户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包括特殊机构投资者),拟新增办理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时,应当向证券公司提出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申请,提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件2),并勾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三、产品账户、证券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统一添加北京市场账户标识,无需单独申请。
  四、证券公司申报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时,还应当申报账户的使用信息。
  五、对于不再参与北交所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应主动向证券公司申请取消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和使用信息,或直接申请注销相关账户。
  六、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临柜、见证、网上方式为自然人办理北京市场账户标识新增、取消业务,可以采取临柜、见证方式为机构投资者办理北京市场账户标识新增、取消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柜面系统对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新增、取消等办理方式进行标识,区分临柜、见证、网上等办理方式。
  七、投资者申请办理北京市场账户标识新增或取消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或《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查询、变更、休眠激活、注销、网络服务业务)》;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统称《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证明材料;
  (4)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翻译等材料。
  八、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投资者新增、取消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申请,向我公司统一账户平台提交业务申请。我公司校验通过后,根据证券公司的申报添加或取消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九、对于存量的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中国结算将统一变更为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十、本通知自2021年9月17日起实施,《关于新设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的通知》《关于优化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有关业务的通知》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pdf
  附件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9月1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pdf    
附件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新设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的通知 2018/12/17
关于优化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有关业务的通知 2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