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21]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8-30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4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按如下规定确定。
  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税务登记注册地确定。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结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其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五、上述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2021年8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18/6/15
致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2018/12/29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相关涉 2017/5/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8/5/1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 安徽省财政厅国 2021/9/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2020/12/2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纳税人纳税信 沪国税稽[2003] 2003/4/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 辽国税发[2005] 2005/4/29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范围纳税人跨区迁移有关税务处 甬地税征[2010] 2010/3/2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人刻制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 20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