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税[2021]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8-27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8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缴纳地点。
  二、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 湖北省财政厅国 2021/9/1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致甘肃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2022/3/30
关于开展税务师行业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政策疑难争议问 中税协发[2023] 2023/3/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 粤国税发[2008] 2009/1/1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琼财税[2004]98 2004/10/1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网上申领邮寄空白发 2023/5/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津地税流[2004] 2004/3/15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湘税二字[1985] 1985/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津地税地[2009] 200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