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26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2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别以其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增值税预缴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四、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五、实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致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2018/12/2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增值税纳税人告知书》 2016/4/18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 藏国税发[2009] 2009/1/15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2020/12/22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税人数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 2015/8/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 粤国税发[2008] 2009/1/1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18/10/3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鄂国税发[2005] 2005/9/7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税[2016]33 2016/9/16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行业分小类 浙地税函[2007] 200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