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吉财公告[2021]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7-30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66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现将具体情形公告如下: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地址(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地址”)确定;
  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仅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税务登记信息(含临时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生产经营地址确定。
  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注册登记地址确定,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以及受托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代征单位注册登记地址确定。
  五、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7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2016/4/27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 京财税[2021]17 2021/9/1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1/9/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纳税人实行属地管 京国税发[2010] 2010/6/3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 青国税发[2008] 2008/7/2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 粤地税发[2005] 2005/4/28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致全市纳税人的一封信 2017/9/14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几个政策问题的通 云税二字[1985] 1985/9/2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纳税人应纳税额调整的通告 深地税告[2010] 2010/12/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