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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规[2021]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8-10
实施时间: 2021-8-10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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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鼓励引导我市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10日

  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
  奖补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鼓励引导我市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天津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经我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允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持续合规报送数据的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降费奖补是指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奖补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对融资担保机构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奖补:
  (一)业务补贴。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中,同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上一年度新增首笔融资担保业务;以及同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上一年度新增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年度新增融资担保额0.5%的补贴。
  其中,年度新增融资担保额是指上一年度非在保企业在该年度新增首笔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额,以及上一年度在保企业在该年度融资担保额中扣除上年度融资担保额后的新增部分。综合担保费率是指由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一切费用的年化率,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评审费、服务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其他手续费等。
  (二)增量奖励。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规模,对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上一年度融资担保业务总额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年度融资担保增加额1%的奖励。
  (三)奖补资金采取分批拨付方式。其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于申报年度当年拨付,市财政奖补资金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拨付。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融资担保机构联系机制,确保政策宣贯和文件传递的及时性。融资担保机构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按月报送相关业务数据至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数据信息审核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载月度报表加盖公章后上传至报送系统。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按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上报奖补资金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与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的融资担保业务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业务合同、银行向企业贷款的付款到账凭证、企业向融资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用凭证、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核定并出具奖补资金安排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程序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将中央财政和市级奖补资金分批转移支付各区财政,由各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融资担保机构。
  第八条 每年2月15日前,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奖补资金使用安排情况(细化到融资担保机构)及绩效自评情况,并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检查、专项审计和评估。
  第九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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