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税办函[2021]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8-2
实施时间: 2021-8-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4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税,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8月25日。
  二、在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含自助办税设备)办理实名认证事项的,暂不进行“刷脸”验证。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实际生产经营受影响的,税务机关将以“不见面”的方式、按简易程序办理申报税额的调整。
  四、因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因疫情影响至8月25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
  六、因疫情影响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只需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即可办理。按规定需提交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复印件,只需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采取邮寄方式报送材料,因特殊情况暂无法加盖公章的,可先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行补正。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明电[2020] 0001/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苏税办函[2021] 2021/8/2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 2020/1/30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会员服务工作的通 2020/2/4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期间行业人 豫会协[2020]8号 2020/3/13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 2020/2/22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防控病毒期间办税缴费事 2020/1/3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通 2020/2/5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 厦税发[2020]7号 2020/2/7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的温 202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