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发文文号: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1-7-30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5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陕西省实施《中华 2021/9/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 海南省人民代表 2020/9/1
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6/1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 2020/9/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关于本 沪财发[2026]5号 2026/7/31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 内税函[2023]87 2023/4/21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4/2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 2020/9/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 穗国税函[2008] 2008/7/10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资源税适用 吉财税[2016]58 20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