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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21-3-1
实施时间: 2021-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3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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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2021年3号公告)规定,现将我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2.社会组织2018年至2021年3号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2021年3号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有结论的社会组织,申报资格时可暂不提报评估等级。
  3.可暂不提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4.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申请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均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规定 。
  二、工作程序
  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20〕23号)规定办理。
  三、办理时间
  凡是2020年12月底前没进行网上申报,或者前期未通过确认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2020年至2022年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今后我市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每年分两批进行。
  社会组织网上申报截止时间:第一批为11月底;第二批为次年4月底。
  名单公布时间:第一批为12月份;第二批为次年5月份。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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