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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26
实施时间: 2020-1-2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4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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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在榕城海关、长乐机场海关、马尾海关、平潭海关等隶属海关业务现场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申报的监管方式代码“3612”,确保所有物资随到随验、快速通关,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
  二、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规定要求。受赠人在申报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3);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紧急情况下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在次月底前补办相关减免税手续,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主管海关联系。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五、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福州海关通关服务热线0591-12360,咨询相关事宜。其中,通关事宜请联系福州海关综合业务处林川力,15985701231;减免税事宜请联系福州海关关税处黄金临,13960835660;各隶属海关咨询联系人详见附件4。
  特此通知。
  附件: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docx
  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docx
  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docx
  各业务现场通关咨询联系人.xlsx
  福州海关
  2020年1月26日

相关附件: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docx    
各业务现场通关咨询联系人.xlsx    
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docx    
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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