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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海关
发文时间: 2020-1-26
实施时间: 2020-1-2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3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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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治物资快速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附件2)的相关规定,现就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为确保疫情防治物资快速放行,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已开辟进口防治物资快速通关专门窗口和物流监管“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办理疫情防治物资的通关监管、税收征免、查验检验等海关手续,为疫情防治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办理旅客进出境申报监管手续。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之规定,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实施提前申报。
  三、一般贸易条件下进口货物,收货人可通过提前申报方式向各隶属海关预约快速通关,用于防治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企业可向药监局申请书面证明,说明电子证书后补,各隶属海关应凭此证明先予放行。
  四、进口捐赠疫情防治物资的,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物资已运抵,亟需通关的,各隶属海关可先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
  五、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进出境旅客可在疫情防治物资申报前,联系12360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也可与具体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货物通关:综合业务处 何淼磊,电话89090698、13505880390;
  税收征免:关税处 王晖晖,电话89090668、13777975697;
  物流监管:口岸监管处 周晓平,电话89090756、13989303299;
  机场海关通关现场:钱璟89090581、13586569536;
  机场海关快件现场:王琳斌89090629、13777975651;
  邮局海关:郑健89090389、13957826206。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2).docx    
附件2: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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