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发文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21-5-11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3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5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将我区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我区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我区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在区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宁政发〔1997〕119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1/7/10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 丽财农税[2009] 2009/6/1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契税纳税人 2021/9/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出售原住房再购新住房征收契税问 津财农[2000]21 2000/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务稽 黑财农村[2008] 2008/6/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的公告 2016/2/2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契税法》实施前相关契税政策文件 2025/4/2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7/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 辽地税发[2004] 2004/11/1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港集装箱有限公司适用税率的批 鄂国税函[2007] 200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