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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税[202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2-8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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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继续助力我省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0〕2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晋中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0〕7号)中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2月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续:
发文标题: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财税[2022]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22-2-22
实施时间: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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