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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1-5-12
实施时间: 2021-6-12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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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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