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税规[202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4-12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9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为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海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为纳税人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山村、偏远地区或海上(包括三沙市),按照属于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范畴确定纳税人所在地。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五、受托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为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 冀财税[2021]29 2021/9/1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 2021/6/24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 藏国税发[2009] 2009/1/15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 安徽省财政厅国 2021/9/1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 豫财税[2021]12 2021/9/1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确定城 云财规[2021]5号 2021/9/1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 湖北省财政厅国 2021/9/1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9/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 黔地税发[2007] 2007/6/2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撤并乡镇征收城市维 鲁财税[2001]16 200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