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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85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6-28
实施时间: 2004-6-28
失效时间: 2017-12-2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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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鉴于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作为非许可类审批项目保留,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 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三、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在30日内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7-12-29
实施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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