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20]5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0-12-22
实施时间: 2020-12-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财  政  部
    2020年12月22日

相关附件:
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 财社[2017]1792 2017/12/2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2017年国土房管 津财综[2016]13 2016/9/17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气象局关于印发2017年气象部门向社会 津财农[2016]10 2016/9/8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工商局转发《政府购买服 2015/4/8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4]20 2014/6/2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 沪财预[2016]22 2016/12/2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 琼府办[2016]19 2016/8/11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111号 2013/12/4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 财综[2015]691号 2016/5/29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济财综[2016]9号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