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发文文号: 国发[2020]18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20-12-22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中心的督促指导。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征信中心要做好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确保有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决定部署的各项工作,努力优化营商环境。
  国务院
  2020年12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一] 2005/8/15
关于严禁保险公司以大额协议存款出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通 保监发[2002]11 2002/10/29
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财金[2005]7号 2005/1/2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 沪财企[2008]50 2008/11/18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 绍政办发[2016] 2016/10/1
北京海关继续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的公告 北京海关公告20 2020/2/14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08]17 2008/12/26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 成府发[2015]22 2015/8/7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财政为依托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 豫政[2009]24号 2009/3/22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 湖政办发[2016] 2016/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