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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18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6
实施时间: 2004-5-26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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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十三条关于“承建企业”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故不分内外资性质,均可适用这一政策。
  2、承建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采购国产设备时,允许其凭外商投资企业转来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向供货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可以直接向承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外商投资企业凭与承建企业签订的合同、承建企业转交来的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及其他规定凭证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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