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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12-7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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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就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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