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20]3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10-26
实施时间: 2020-10-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0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城市管理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20〕13号)以及天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具体措施分工意见>的通知》(津就组字〔2020〕6号),现就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且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相关事项管理,对按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能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安排,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对此前欠缴或多缴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上缴国库或及时清退。
  四、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和三 穗价[2012]55号 2012/3/19
关于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综字[2000]19 2000/3/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 杭劳社就[2009] 2009/7/1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财税[2016]17号 2016/2/3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 津人社办发[202 2024/1/1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开展2012年行政事业性 榕价费[2013]10 2013/2/18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鲁价费发[2013] 2013/10/1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粤人社规[2021] 2021/5/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4年本市行政事业性 沪财预[2014]15 2015/1/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有关 沪发改价调[202 2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