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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9-10
实施时间: 2020-10-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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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明晰征纳权责,精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个体经济繁荣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不含青岛)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自行、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缴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范围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所有税费。
  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个体工商户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季度为纳税申报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缴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季度为纳税申报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可暂不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但并不免除其申报纳税义务。
  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四、实行查账征收、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五、暂不具备建立复式账条件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建立简易账、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方式,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如实反映经营收支状况,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个体工商户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将纳入纳税信用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七、税务机关优化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手机APP、微信端申报功能,提供“一键申报”辅助工具,为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提供便利。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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