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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20]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0-8-18
实施时间: 2020-9-1
失效时间: 2030-8-3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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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一、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计税依据为应税矿泉水的销售量。
  二、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上海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有效期: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发[2025]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25-6-25
实施时间:20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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