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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上线运行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0-8-18
实施时间: 2020-9-10
失效时间: 2024-11-24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9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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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动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的实施,便利合规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9月10日起试点运行“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向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等5个国家签证机构开放在线签发特惠原产地证书功能。在线签发的证书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凭以字母“E”为首位编号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2017年第67号公告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
  三、进口人凭上述在线签发证书以外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仍按照海关总署2017年第67号公告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上线运行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上线运行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相关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上线运行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上线运行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5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24-11-20
实施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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