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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0-8-13
实施时间: 2020-9-1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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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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