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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20]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能源部
发文时间: 2020-6-24
实施时间: 2020-6-2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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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适用时间,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如下:
  一、将“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修改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
  二、将“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中的“自2020年7月1日起”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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