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20]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0-5-11
实施时间: 2020-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7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红十字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 2018年至2022 年五个年度。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5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 2013/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 黑财税[2021]46 2021/10/1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浙财税政[2012] 2012/12/20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 冀财税[2022]3号 2022/1/2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2009年第四批非营 津财税政[2011] 2011/3/3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第 青财税[2023]6号 2023/5/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 桂地税函[2017] 2017/1/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 沪国税发[2017] 2017/11/3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 浙财税政[2014] 2014/9/2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深地税发[2010] 201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