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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部分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5-21
实施时间: 2020-5-2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26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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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海盐除外),具体适用税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税目,具体计征方式如下:
  (一)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
  (二)地热、天然卤水、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申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所称因意外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不包括纳税人因责任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由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减征伴生矿20%的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由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减征尾矿20%的资源税。
  提取铁精矿后含稀土氧化物(REO)的矿浆或尾矿,视同轻稀土原矿,不属于本款所称尾矿范围。
  纳税人享受本条(二)、(三)两款规定的减税政策,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相关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xls    
关于我区部分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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