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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5-12
实施时间: 2020-5-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0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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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高新技术企业: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配合,衷心希望2019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把握机遇,开拓创新,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衷心祝愿2020年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新的起点,开创新的征程,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规范管理,更好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研发投入方面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要求,才能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资格后,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并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准确填报相关表单。
  1.无论当年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并根据高新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对申报表各栏次数据填报完整。
  2.当年有研究开发费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除政策规定差异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金额应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本年度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研究费用”基本一致。如存在差异,企业应对差异原因详细记载并留存备查,作为高新技术重新认定的重要依据。
  3.对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产品组成部分对外销售的,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汇总计入“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并在“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相关栏次予以列示。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验品对应的费用也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汇总计入“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并在“特殊收入部分”栏次予以列示。
  二、报告更名及重大变化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在发生更名或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三个月内,应向认定机构报告,并将《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逾期未报告且无正当理由的,由认定机构取消自重大变化年度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在报告时提供最近一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来的全部工商变更信息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变化情况),郑重向省认定机构承诺是(否)发生企业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变化情况,并为提供的资料及情况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方面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应于每年5月底前(如遇特殊情况,填报截止时间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为准)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省认定机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后发生了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回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之日所属年度以来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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